(2016)鲁0982民初5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秀东、李天菊、吴敏华、刘合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秀东,李天菊,吴敏华,刘合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5366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法学委托代理人尹继军被告张秀东被告李天菊被告吴敏华被告刘合金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秀东、李天菊、吴敏华、刘合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发出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原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