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3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何川与彭绍勋、高秀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川,彭绍勋,高秀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3民初1211号原告何川,男,汉族,1992年3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彭绍勋,男,汉族,1970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高秀霞,女,汉族,1976年5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原告何川与被告彭绍勋、高秀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9月14日依法由审判员李耀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川、被告高秀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绍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川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其承包了邛崃市高何镇沙坝村灾后重建的劳务项目,并雇请了原告从事砖工工作。2014年8月16日,二被告向原告结算,共计欠原告工资12600元,并承诺于2014年8月付清。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彭绍勋、高秀霞立即支付原告工资12600元。被告彭绍勋未作答辩。被告高秀霞辩称,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现在经济困难,无力支付。经审理查明,被告彭绍勋、高秀霞系夫妻关系,其承包了邛崃市高何镇沙坝村灾后重建的劳务项目,并雇请了原告从事砖工工作。2014年8月16日,被告彭绍勋向原告结算,共计欠原告工资12600元,2015年6月30日被告彭绍勋、高秀霞共同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二被告欠原告工资12600元;二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原告及被告高秀霞的陈述、欠条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何川提供的欠条证明了与被告彭绍勋、高秀霞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该劳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彭绍勋、高秀霞尚欠原告何川126**未还,现原告何川要求被告彭绍勋、高秀霞支付该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绍勋、高秀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支付原告何川12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彭绍勋、高秀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耀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