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1执恢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与黄山市歙县昌源茶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黄山市歙县昌源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恢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歙县。负责人:余翀,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山市歙县昌源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郑仁义,该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与黄山市歙县昌源茶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依法查封了黄山市歙县昌源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抵押给申请人的房产,并委托评估机构对黄山市歙县昌源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资产进行了整体评估。评估报告作出后,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裁定,依法拍卖黄山市歙县昌源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资产。现因拍卖标的物经两次拍卖无人参与竞买,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止本执行案件的司法拍卖程序,待处置拍卖标的物的时机成熟后再申请恢复执行。另查,黄山市歙县昌源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 生代理审判员 王 炜代理审判员 汪 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发剑(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