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2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2653号原告:钟某某,女,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郭某某,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原告钟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钟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廷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冰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