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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民初2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2653号原告:钟某某,女,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郭某某,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原告钟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钟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廷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冰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