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民初14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许锡辉与黄伟锡,李子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黄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4696号原告许某,男,汉族,1986年4月2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陈世伟,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汉族,1989年9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被告李某,男,汉族,1967年6月2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上列原告许某诉被告黄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欠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黄某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2、被告黄某从2015年12月2日起按照月息2%支付原告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6月27日为人民币41000元。3、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24050元。4、被告李某对被告黄某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黄某欠原告许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未偿还,被告李某对被告黄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许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人民币3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5年12月2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许某律师费人民币24050元;三、被告李某应对被告黄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88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 扬书记员 陈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