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盈盈鞋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远航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盈盈鞋材有限公司,福建远航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晋江盈盈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庄丽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福建远航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黄祥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晋江盈盈鞋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远航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狮民初字第3095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福建远航鞋业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晋江盈盈鞋材有限公司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150000元计付,分七期偿还,即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每月15日前偿还20000元,2015年6月15日前偿还30000元;如被执行人未按时按额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晋江盈盈鞋材有限公司有权即时按货款15000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5年2月10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福建远航鞋业有限公司存放于石狮市宝盖镇铺锦村东石路60号厂房内的机台设备,经二次拍卖无法成交,申请执行人亦放弃接受以物抵债权利,本案申请执行人晋江盈盈鞋材有限公司尚有款项15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车管等部门,除已依法拍卖流拍的机台设备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2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