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4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白立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白立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4570号原告: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林云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南南,女,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月,女,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白立成,男,1963年8月8日出生,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通辽市。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白立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白立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荣国丰代理审判员 张 晨人民陪审员 佟丹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