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4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段连宾与邯郸市友发钢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连宾,邯郸市友发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1629号原告段连宾。被告邯郸市友发钢管有限公司,地址:成安县商城工业区。法人代表人:徐广友。委托代理人:李小军、窦昆,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连宾诉被告邯郸市友发钢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于2016年9月22日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因原告段连宾未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段连宾承担。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晓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