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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戴双泽、吴立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双泽,吴立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607号申请执行人:戴双泽,男,汉族,1987年04月05日生,住所地:济南市棉荫区。被执行人:吴立根,男,汉族,1960年04月02日生,地址:武城县。本院在执行戴双泽与吴立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字第513号判决书,于2016年0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王庆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亓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