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2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富国与陈利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富国,陈利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817号申请执行人李富国被执行人陈利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402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李富国申请执行陈利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查明,本院诉讼保全的陈利中所有的位于眉山市东坡区诗书路北二段72号房产(保管号:档0195324)系陈利中唯一一套居住用房,此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利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督促其履行判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02民初4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证据证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王一龙执行员 杨大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