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02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彬与邱玉萍、周志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彬,邱玉萍,周志钢,陆玉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1614号原告(被反诉人)杨彬,男,1973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反诉人)邱玉萍,女,195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周志钢,男,1950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陆玉美,女,195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彬与被告邱玉萍、周志钢、陆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彬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反诉人邱玉萍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9元(已收取的减半),由原告杨彬负担;案件反诉费1300元(已收取的减半),由反诉人邱玉萍负担。审判员 陆栋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