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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彬与邱玉萍、周志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彬,邱玉萍,周志钢,陆玉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1614号原告(被反诉人)杨彬,男,1973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反诉人)邱玉萍,女,195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周志钢,男,1950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陆玉美,女,195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彬与被告邱玉萍、周志钢、陆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彬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反诉人邱玉萍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9元(已收取的减半),由原告杨彬负担;案件反诉费1300元(已收取的减半),由反诉人邱玉萍负担。审判员  陆栋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