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7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赖顺容与王中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顺容,王中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7671号原告:赖顺容,女,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王中平,女,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赖顺容与被告王中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赖顺容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顺容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顺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赖顺容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友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郁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