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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5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荣华缘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与白映君、张素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市荣华缘冶金有限责任公司,白映君,张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5执997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荣华缘冶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320048-1,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镇。法定代表人陈国芳,系石嘴山市荣华缘冶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宇,宁夏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白映君,男,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原石嘴山市荣华缘冶金有限公司安全部长。被执行人张素敏,女,196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原石嘴山市钢铁厂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6年7月3日作出的(2016)宁0205民初8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白映君、张素敏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荣华缘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1000元、案件受理费538元、执行费673元,共计5221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白映君、张素敏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荣华缘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款52211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国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安 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