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5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吴镜湖,吴锐彬,吴玩钦,吴巨文,吴英基,吴活良等与孔锦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镜湖,吴锐彬,吴玩钦,吴巨文,吴英基,吴活良,吴裕想,吴佳满,吴潮基,吴练明,吴佳福,吴铁成,吴返棠,孔锦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764号原告:吴镜湖,男,汉族,住恩平市。身份证号码:×××161X。原告:吴锐彬,男,汉族,住恩平市。身份证号码:×××1615。原告:吴玩钦,男,汉族,住恩平市。身份证号码:×××1617。原告:吴巨文,男,汉族,住恩平市。身份证号码:×××1611。原告:吴英基,男,汉族,住恩平市。身份证号码:×××1631。原告:吴活良,男,汉族,住恩平市。身份证号码:×××1612。原告:吴裕想,男,汉族,住恩平市。身份证号码:×××1618。原告:吴佳满,男,汉族,住恩平市。身份证号码:×××1617。原��:吴潮基,男,汉族,住恩平市。身份证号码:×××1618。原告:吴练明,男,汉族,住恩平市。身份证号码:×××1614。原告:吴佳福,男,汉族,住恩平市。身份证号码:×××1635。原告:吴铁成,男,汉族,住恩平市。身份证号码:×××1618。原告:吴返棠,男,汉族,住恩平市。身份证号码:×××1616。被告:孔锦锋,男,汉族,住恩平市。身份证号码:×××1618。委托诉讼代理人:岑明华,系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镜湖、吴锐彬、吴玩钦、吴巨文、吴英基、吴活良、吴裕想、吴佳满、吴潮基、吴练明、吴佳福、吴铁成、吴返棠与被告孔锦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吴镜湖、吴锐彬、吴玩钦、吴巨文、吴英基、吴活良、吴裕想、吴佳满、吴潮基、吴练明、吴佳福、吴铁成、吴返棠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行为的权利,吴镜湖等十三名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镜湖、吴锐彬、吴玩钦、吴巨文、吴英基、吴活良、吴裕想、吴佳满、吴潮基、吴练明、吴佳福、吴铁成、吴返棠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为337.5元,由原告吴镜湖、吴锐彬、吴玩钦、吴巨文、吴英基、吴活良、吴裕想、吴佳满、吴潮基、吴练明、吴佳福、吴铁成、吴返棠负担。审 判 长 莫妙丹人民陪审员 何玉持人民陪审员 薛小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