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民终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冠县腾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昌府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昌府支公司,冠县腾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终18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昌府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号。主要负责人:李明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伟华,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冠县腾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店子乡西化村。法定代表人:王君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向民,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某府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冠县腾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5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某府支公司提起上诉后未交纳上诉费,收到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昌府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 红审判员 刘 颖审判员 吴艳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