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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刑更字1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宋福平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字1472号罪犯宋福平,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石泉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陕西省安康市中��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3日作出(2002)安中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福平犯故意杀人(未遂)、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9月17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05年2月20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07年11月15日、2010年(以下简称“东源公司”)12月28日、2014年3月6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减刑六年(刑期至2018年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罪犯宋福平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宋福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分考核获得积极19个,2013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宋福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宋福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宋福平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宋福平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福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7年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房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龙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