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县执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魏秀梅与阿丽亚·吾买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秀梅,阿丽亚·吾买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县执字第1499号申请执行人魏秀梅,女,196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察布查尔县。被执行人阿丽亚·吾买尔,女,维吾尔族,1990年7月18日出生,地址伊宁县。申请执行人魏秀梅与被执行人阿丽亚·吾买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伊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伊县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阿丽亚·吾买尔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魏秀梅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阿丽亚·吾买尔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阿丽亚·吾买尔现无银行存款,在本地无住房,无车辆信息,无股票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阿丽亚·吾买尔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魏秀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阿丽亚·吾买尔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魏秀梅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伊县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东代理审判员 拜克塔依代理审判员 吕 清 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巴丽努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