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2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赵振宇与刘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宇,刘超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543号原告:赵振宇,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超杰,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赵振宇与被告刘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刘超杰直接送达应诉材料。因原告赵振宇提供的被告刘超杰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且原告刘超杰明确表示不同意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赵振宇起诉被告刘超杰,在本院向被告直接送达不能时,其明确表示不提供被告刘超杰的详细身份信息,亦不同意其它送达方式,因此视为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振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荣芬审 判 员 樊 蕾人民陪审员 焦惠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