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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胡井章与李德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井章,李德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2107号原告:胡井章,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李德松,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紫薇南路盛世华庭怡园40号楼4单元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井章诉被告李德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井章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井章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德松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井章撤回对被告李德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72元,减半收取2486元,由原告胡井章负担。审判员  XX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