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胡井章与李德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井章,李德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2107号原告:胡井章,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李德松,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紫薇南路盛世华庭怡园40号楼4单元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井章诉被告李德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井章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井章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德松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井章撤回对被告李德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72元,减半收取2486元,由原告胡井章负担。审判员 XX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