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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2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2818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定边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周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贾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本院受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贾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景相国审 判 员  黄 丽代理审判员  王靖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俊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