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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贾士飞借款合同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士飞,宋晓飞,何建勋,赵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贾士飞。被执行人宋晓飞。被执行人何建勋。被执行人赵金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83民初7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何建勋、赵金涛、宋晓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建勋、赵金涛、宋晓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建勋、赵金涛、宋晓飞银行存款2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双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明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