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5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陈林惠与潘德国,杨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惠,潘德国,杨文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9民初5375号原告陈林惠,女,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喻肇联,重庆市北碚区静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德国,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汪克田,男,195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杨文玲,女,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汪克田,男,195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陈林惠诉被告潘德国、杨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庹昌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林惠及其委托代理人喻肇联、被告潘德国和杨文玲的委托代理人汪克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林惠诉称:2013年,被告潘德国、杨文玲因做工程向我借款260000元,约定月利率2.5分,此后,被告潘德国、杨文玲一直未还款付息,经多次催收,于2016年7月1日就该借款从2014年3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的利息182500元向我出具借条一份,并口头承诺数日内偿还部分款项,但此后仍未偿付,现要求被告潘德国、杨文玲偿还借款26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3月1日至2016年7月11日按年利率24%计算产生的利息147830元和2016年7月12日至款付清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产生的利息。被告潘德国、杨文玲辩称:借款时间是2009年,当时只借了十几万元,后来付不出利息,就把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向原告陈林惠出具了260000元的借条,现我们认可该借款,2016年7月1日出具的借条中的借款是利息,该利息的利率超出了国家相关规定,原告陈林惠现主张的利息未经被告潘德国、杨文玲签字认可,不同意支付。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0日,被告潘德国、杨文玲向原告陈林惠借款260000元,该借款由原告陈林惠从银行取款后交付给被告潘德国和杨文玲。2013年11月28日,被告潘德国、杨文玲向原告陈林惠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陈林惠现金贰拾陆万正(260000.00)元正,每月利息按2.5分计算,利息季度付一次,2013.12.1日起开始计算。此条。借款人潘德国、杨小玲。2013.11.28”。该借款在2014年3月1日前的利息,被告潘德国、杨文玲已支付给原告陈林惠。2014年3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的利息,被告潘德国于2016年7月1日向原告陈林惠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陈林惠现金壹拾捌万贰仟伍佰元正(182500)元,此款为2014.3.1-2016.7.1利息,总共为28个月。此条。借款人:潘德国。2016.7.1”。另查明,2014年3月1日后,被告潘德国、杨文玲未向原告陈林惠还款付息。还查明,借条中的“杨小玲”与被告杨文玲系同一人。审理中经双方计算确认:借款260000元从2014年3月1日至2016年7月11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为147507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借条二份、杨中万银行取款回单等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潘德国、杨文玲向原告陈林惠借款260000元,原告陈林惠向其进行了交付,被告潘德国、杨文玲也向原告陈林惠出具了借条,双方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陈林惠现要求被告潘德国、杨文玲偿还借款260000元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的月利率超过了国家关于民间借款利率的相关规定,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对合理部分即月利率2%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潘德国、杨文玲在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偿还陈林惠借款260000元;二、由潘德国、杨文玲在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向陈林惠支付借款260000元从2014年3月1日至2016年7月11日期间的利息147507元;三、由潘德国、杨文玲在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向陈林惠支付借款260000元从2016年7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产生的利息,利随本清;四、驳回陈林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16元,减半收取3708元,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2559元,共计6267元,由潘德国、杨文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庹昌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