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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808号原告:曾某。被告:张某。原告曾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曾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崔兆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国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