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808号原告:曾某。被告:张某。原告曾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曾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崔兆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国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