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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牛某罚金一案+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173号本院移交执行牛某罚金一案,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牛某尚在服刑,亦无查询到其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长执字第1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培忠审 判 员  冯 伟助理审判员  郭富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卫美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