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牛某罚金一案+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173号本院移交执行牛某罚金一案,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牛某尚在服刑,亦无查询到其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长执字第1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培忠审 判 员 冯 伟助理审判员 郭富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卫美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