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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执1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泗阳县人民法院与郭玉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3执1126号被执行人郭玉川,男,1931年3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泗阳县。申请执行人与郭玉川罚金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5)泗刑初字第00672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4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郭玉川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5)泗刑初字第00672号生效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丁 驰执行员 王召祥执行员 李娅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