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执8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晋中榆次三鼎液压制造有限公司与宁夏大正伟业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中榆次三鼎液压制造有限公司,宁夏大正伟业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8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晋中榆次三鼎液压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修文镇修文村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苏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大正伟业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宁夏沙坡头区宜和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建礼,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02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宁夏大正伟业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永清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建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