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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6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梁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6552号原告贺某某被告梁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梁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退还原告贺某某。代理审判员  郑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