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04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04民初1054号原告姜某某,男。被告蔡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姜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