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5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嘉源与李伟东,邱雪梨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邱某,李某2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5042号原告李某1。法定代理人李某3,女,汉族,1988年2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法定代理人李某4,男,汉族,1984年10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委托代理人童峰明,广东粤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二鹏,广东粤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邱某,女,汉族,1985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李某2,男,汉族,1980年4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邱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确认原告李某1(《出生医学证明》编号为:N440354704)与被告邱某、李某2具有亲子关系,即邱某、李某2是李某1的亲生父母;二、被告邱某、李某2配合原告李某1办理李某1的《出生医学证明》的更改、更换手续,登记父母变更为李某2、邱某。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当庭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邱某、李某2系李某1的生物学父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李某1与被告邱某、李某2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李某2、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倩书记员 苟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