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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1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乐至县英英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乐至县英英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1320号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法定代表人:游仿苏,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乐至县英英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乐至县。法定代表人:徐志才,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乐至县英英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3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16年8月24日,权利人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四川省乐至县英英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和垫付受理费。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登记在四川省乐至县英英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乐至县天池镇工业园区(产权证号××)房屋、坐落于乐至县天池镇印家沟二社(产权证号××)房屋、坐落于乐至县天池镇东郊工业园区(产权证号××)房屋、坐落于乐至县天池镇印家沟村二社(产权证号××)房屋。但以上房屋均设定了抵押,且本院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四川省乐至县英英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仍欠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可执行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3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谭雪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