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民申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灵莺与大帝永隆(永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灵莺,大帝永隆(永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民申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灵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大帝永隆(永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国林路6××-×1、6××-×2号。法定代表人柯金灿,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灵莺因与被申请人大帝永隆(永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2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灵莺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审查的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灵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张灵莺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牟 旭审 判 员 孙 斌代理审判员 吴有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文奇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