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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02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普光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光前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802刑初291号公诉机关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普光前,男,哈尼族,1986年2月5日生,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住思茅区。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普洱市思茅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6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6)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普光前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普光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以来,被告人普光前未经林业主管部批准,擅自在普洱市思茅区倚象镇营盘山村坝塘组旁的普洱市思茅区101号国有林“大黑山”(地名)一带开垦林地种植茶叶。经思茅区林业局森林资源监测站认定:普光前开垦林地面积共14.7亩,开垦林地已开挖成台地、定植茶叶,造成原有植被和林地现状全部被破坏。案发后,被告人普光前将擅自种植的茶树自行铲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普光前的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普光前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片、被告人户口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思茅区倚象镇林业服务中心出具的林地权属证明和普光前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证明、普洱市思茅区林业局资源林政股出具的国有山林权证正本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鉴定聘请书、鉴定资质复印件、林业现状鉴定报告及现场图、鉴定意见通知书、关于普光前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开垦林地地块植被恢复情况说明及照片、证人王某1、普光军、王某2、陈某的证言,被告人普光前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普光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普光前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普光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普光前将擅自种植的茶树自行铲除,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普光前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普光前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肖云赟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左雨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