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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3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吴卜芳、钟恒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卜芳,钟恒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3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吴卜芳,女,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防城区。被执行人钟恒珍,男,199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防城区。申请执行人吴卜芳与被执行人钟恒珍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防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卜芳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恒珍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钟恒珍偿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共6699.9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53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钟恒珍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防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凌 聪审 判 员  唐上立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龙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