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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2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立豹与祝怀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豹,祝怀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2618号申请执行人:王立豹,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祝怀青。委托代理人:刘玉翠,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豹与被执行人祝怀青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于2016年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祝怀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祝怀青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祝怀青继承被继承人王洪华的存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幸福路支行的存款6900元及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迟晓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兴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