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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18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曾海军、江山市君安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海军,江山市君安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8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曾海军,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江山市君安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新塘边镇消防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洪俊,执行董事。曾海军与江山市君安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曾海军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山市君安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28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经查询银行存款、金融理财、工商、房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江山市君安门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曾海军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881执18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敏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