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执2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李平、贾忠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李平,贾忠科,烟台市海通网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2398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33号。负责人:于泽增,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鹏、李玲玲,山东昊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平。被执行人:贾忠科。被执行人:烟台市海通网绳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群英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李平、贾忠科、烟台市海通网绳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平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平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福山区松霞路89-80号、89-81号、89-82号、89-83号房产;坐落于烟台市福山区福海路213号东方华府25号楼101号房产;坐落于烟台市福山区汇福街131号301号房产、坐落于烟台市福山区汇福街131-1号内2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李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平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李平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东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修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