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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25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艳军与张相培、张亚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军,张相培,张亚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2510号之一原告:张艳军,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张相培,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张亚峰,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张艳军诉被告张相培、张亚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有些证据需要进一步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郅守峰人民陪审员  李丽芬人民陪审员  于俊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书 记 员  冯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