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82执2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平湖市当湖镇金鑫水产商行与姜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湖市当湖镇金鑫水产商行,姜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2执2032号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当湖镇金鑫水产商行。住所地:平湖市。经营者:陆金明。被执行人:姜芳。本院在执行(2016)浙0482执2032号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当湖镇金鑫水产商行与被执行人姜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0072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姜芳名下房产,执行到位执行款38616.06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姜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债款162109.94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当湖镇金鑫水产商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姜芳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当湖镇金鑫水产商行发现被执行人姜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承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