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桂11刑申10号梁庆利: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钟山县人民法院(2015)钟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以及本院(2016)桂11刑终1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免除你的刑事处罚。本院经审查认为: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梁恩慧的报案陈述,证人梁恩喜、梁庆文、梁恩权的证言,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及照片,钟山县公安中心卫生院疾病证明书,钟山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钟山县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收据及谅解书,户籍证明及你的供述予以证实,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原判根据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处以相应的刑罚并无不当。你的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的条件。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予以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