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28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赵小明与黄淑芬、南金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明,黄淑芬,南金林,陈央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28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小明,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黄淑芬,女,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南金林,男,196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陈央平,女,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小明与被执行人黄淑芬、南金林、陈央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淑芬、南金林、陈央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3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黄淑芬、南金林、陈央平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黄淑芬、南金林、陈央平名下无足额的存款,查封被执行人南金林名下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西东村的土地及陈央平名下坐落在乐清市翁垟街道南山根村的土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被执行人黄淑芬、南金林、陈央平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黄淑芬、南金林、陈央平欠申请执行人赵小明执行款30000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28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郑 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瑞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