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吴某某、袁某、袁某某与昌图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袁某,袁某某,昌图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593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58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申请执行人袁某,男,1988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2012年3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高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吴某某、袁某、袁某某与昌图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1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胡金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阿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