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杭秀荣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杭秀荣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辽0213刑更2号罪犯杭秀荣,女,1982年2月11日出生,住大连金州区。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林、杭秀荣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对杭秀荣逮捕时检查出其已怀孕,未能羁押。后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辽0213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杭秀荣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经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罪犯杭秀荣现处于妊娠期。因其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将罪犯杭秀荣暂予监外执行。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重大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诊断证明。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