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魏世飞诉苏雅拉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世飞,苏雅拉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3民初2182号原告魏世飞,男,1975年6月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苏雅拉图,男,出生年月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世飞诉被告苏雅拉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如下:准予原告魏世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世飞负担。审判员 朝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