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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01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黄雅庆与温柔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雅庆,温柔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1839号原告:黄雅庆,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小波,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柔,女,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阿克苏市。原告黄雅庆与被告温柔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原告黄雅庆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雅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雅庆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已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黄雅庆承担。审 判 长  程群策审 判 员  赵晓珊人民陪审员  窦宝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钱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