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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9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家诚诉上海悍马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诚,上海悍马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9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诚,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蛟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志华,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悍马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安亭墨玉路185号2936。法定代表人:韩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政,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上海悍马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张家诚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悍马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14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家诚于2016年9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家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家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上诉人张家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珏代理审判员  潘静波审 判 员  潘春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