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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8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卢孔蕉、黄昌怀与许加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孔蕉,黄昌怀,许加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8966号原告:卢孔蕉,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昌怀。原告:黄昌怀,男,196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许加进,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许加景,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苍南县金乡镇后半垟村111号。原告卢孔蕉、黄昌怀与被告许加进、许加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昌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加进、许加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孔蕉、黄昌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许加进、许加景立即支付原告卢孔蕉、黄昌怀货款27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卢孔蕉、黄昌怀系合伙关系,被告许加进、许加景是原告的客户,于2014年向原告卢孔蕉、黄昌怀购买PVC材料,至2015年8月3日双方经结算,被告结欠两原告货款27600元,并由被告许加进出具一份欠据给原告。后原告经催讨无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孔蕉、黄昌怀因欠据系许加进出具,遂撤回了对被告许加景的起诉。被告许加进、许加景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原告卢孔蕉、黄昌怀与被告许加进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许加进欠原告卢孔蕉、黄昌怀货款276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孔蕉、黄昌怀撤回对被告许加景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许加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卢孔蕉、黄昌怀货款27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许加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春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初橄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金乡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营业部,帐号:20×××80,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