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81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郑文榜、阮小华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榜,阮小华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1刑初88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文榜,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江陵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江陵县。2011年5月10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辩护人何飞明、吴建东,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阮小华,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诸暨市。2012年12月12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辩护人王炜,浙江越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6)8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文榜、阮小华犯赌博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9日、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琼、宣琴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文榜及其辩护人何飞明,被告人阮小华及其辩护人王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左右至2016年4月7日期间,被告人郑文榜、阮小华在本市帝景苑10幢1单元102室等地,多次组织陶某、金某、赵某等人以打“香港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并提供资金放资,共计抽头获利40万元左右。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郑文榜、阮小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获利,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文榜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郑文榜、阮小华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郑文榜、阮小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均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何飞明提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郑文榜当庭认罪,并已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同时预缴了15万元的罚金。请求对被告人郑文榜从轻处罚。辩护人王炜提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阮小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金额���有明确的认罪悔罪表现;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请求对被告人阮小华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文榜(绰号:四海)、阮小华经商谋后决定组织人员赌博,抽头渔利后两人五五分成,并于2015年11月由被告人郑文榜出面租赁诸暨市暨阳街道帝景苑10幢1单元102室作为赌博场所。后多次组织陶某、金某、赵某等人以打“香港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并提供放资,于2016年4月7日被当场查获,并从被告人阮小华处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及账本3本。经查,被告人郑文榜、阮小华共同获利人民币40余万元。审理中,被告人郑文榜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另查明,2011年5月10日,被告人郑文榜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被本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2年6月2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12日,被告人阮小华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的证人金某、陶某、包伟儿、马某、陈某、赵某、寿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辩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2012)绍诸刑初字第1566号、(2011)绍诸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书,本院预收款票据,被告人郑文榜、阮小华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文榜、阮小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分别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文榜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文榜在庭审中能认罪并退缴了违法所得,被告人阮小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文榜、阮小华从轻处罚之请求酌情予以照准,两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文榜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四月七日起至二0一七年十二月八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二、被告人阮小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四月七日起至二0一七年十月六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三万元予以没收,其中的三万元由扣押机关诸暨市公安局上缴国库、二十万元由本院上缴国库;继续向被告人阮小华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七万元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华庚人民陪审员  朱赛飞人民陪审员  石莎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朵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