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保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016)湘0181执保722号彭理国与彭为民、周美仁、罗金良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理国,彭志谋,周美仁,彭为民,罗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保722号申请人彭理国,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彭志谋,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周美仁,女,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彭为民,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罗金良,女,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彭理国与被申请人彭志谋、周美仁、彭为民、罗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彭理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彭志谋、周美仁、彭为民、罗金良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彭娜提供房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彭理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彭志谋、周美仁、彭为民、罗金良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查封彭娜所有的位于XXXXXXXX房屋一处,产权证号为(XXXXXXXXX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