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执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新康与吴锦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康,吴锦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第1303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康。被执行人吴锦圣。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作出(2015)临法民初字第85-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扣押了吴锦圣驾驶的鲁G×××××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现吴锦圣已履行了还款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锦圣鲁G×××××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福审判员 邓洪军审判员 高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