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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7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秦瑞军与潘海清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瑞军,潘海清,娄冬梅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7905号原告:秦瑞军,男,汉族,1971年7月12日生。被告:潘海清,男,汉族,1972年8月17日生。第三人:娄冬梅,女,汉族,1974年8月12日生。原告秦瑞军与被告潘海清、娄冬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秦瑞军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瑞军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瑞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瑞军负担。审判员  韦亚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婷婷 来自: